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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休在成都落户的条件 军人转业落户成都条件

2024-04-20 23:44:00 发布

本文目录

  1. 军人转业落户成都条件
  2. 外地人在成都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3. 户籍迁入成都的条件和手续
  4. 入户成都户口条件

军人转业落户成都条件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转业安置政策如下: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2.政策照顾的情形: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②五级以上伤残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⑦已批准离、退休的。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外地人在成都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外地人落户成都方式:

1、学历入户

入户核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

2、购房入户

在成都市核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3、暂住入户

在我市暂住满2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同时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4、投资入户

在成都核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纳税入户

在成都核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两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6、投靠入户

投靠入户政策包括3类方式,即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关系投靠,已办理退休或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籍迁入成都的条件和手续

户口迁入成都可以通过学历入户、购房入户、居住期满入户政策、投资入户政策、纳税入户政策、投靠入户、积分入户的方式。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办理手续进行入户。

外地户口迁入成都需要哪些手续和条件:

一、学历入户

入户中心城区,需达到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师直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入户郊区市县,须达到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并在45岁以下且落实工作单位;

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此外,也不用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都可在公安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的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

二、购房入户

购买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便可入户,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上一年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三、居住期满入户政策

针对学历偏低、收入偏低的人群,有居住期满入户政策

办理居住证满两年,购买社保满两年,同时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IC卡暂住证(含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两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综合社会保险)明细表(原件)

四、投资入户政策

中心城区投资达到50万元、县城投资达到30万元及建制镇投资达到15万元的投资人员,经营时间为1年,且拥有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便可入户。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纳税入户政策

两年纳税达到3万元或一年纳税达到2万元的人口,在拥有人居住房面积不低于16平米的住房后可入户。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

4.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配偶、子女随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六、投靠入户

投靠入户政策包括3类方式,即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关系投靠,已办理退休或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公民结婚后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来源,可投靠配偶迁入(含非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投靠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户口迁入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手续:

1.《入户申请表》;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住房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具有稳定生活来源证明(原件)

七、积分入户

符合以下12项积分指标,积分满100分就可落户成都。

1.缴纳社会保险,每年 10分,半年 5分;

2.合法稳定居住,自有住房 10分,租赁住房 1分,连续居住按每年 1分累积;

3.教育背景,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 10分;

4.引导人口合理布局,申请人就业所在区域属于“东进”和“南拓”区域的将可按照每年20分进行累积计算;

5.引导人口梯度转移,由“五城区”及高新南区(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 5分,就业地和居住地转移到本市其他区域每满一年 10分;

6.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加10分;

7.个人贡献,获国省市表彰(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工匠)分别 25、 20、 15分,上年度个税缴纳达到一万 2分,超过一万每0.1万 0.2分,最高不超过 10分;

8.鼓励创新创业,参加创业大赛获国省市奖项 15分、 10分、 5分,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 10分,在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达到一定条件 10分;

9.年龄不超过45岁 10分;

10.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每一条-10分;

11.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受刑事处罚、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每条-50分,受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20分;

1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5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入户成都户口条件

_入户成都的方式很多,具体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将户籍迁入成都市。1、积分落户;2、国内本科落户;3、国(境)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4、技能落户;5、“蓉城人才绿卡”人员落户;6、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学生入户;7、应届大专生落户;8、办理夫妻投靠落户;9、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10、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入户;11、办理离退休颁干部入户;12、办理离退休人员入户;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安置入户;14、2017年12月31日之前购房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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